󦘖

微信号

yuejikeng

添加微信

主要依据以下三部法律。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78

《种子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利用品种作为变异来源而产生的其他品种或这些品种的销售,均无须征得育种者同意。(《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芽变不受原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是育种人获得品种权的必要条件,有申请才有保护的可能。所谓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或者完成育种的个人就其非职务育种所享有的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和对该植物新品种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育种者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并不会自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必须事先由申请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测试符合授权条件的才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的品种授权与品种审定》

没申请,不受保护。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法律并不禁止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利用授权品种配组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品种审定,以及为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品种审定需要而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均是育种活动的自然延伸,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利用保护期内的品种进行育种行为合法,无需经过母本品种人授权同意。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内上市超过1年,境外上市超过6年,没有资格申请新品种权。

月季坑

月季交流156 6449 4899